银丰公馆里养狗多吗看好家里的狗济南一市民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市民在自家楼下与邻居交谈时,被一只金毛犬撞伤,要求狗主人赔偿其17万余元,协商未果后,该市民将狗主人诉至法庭。
2017年5月20日晚上,济南市民刘某在某小区自家楼下楼前与邻居交谈时,一只大型金毛犬突然从旁边冲出,将其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随后,狗主人陈某与家人将刘某送至医院。
经诊治,刘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医生建议入院手术治疗。2017年5月21日,刘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冠心病,至2017年6月20日出院。治疗期间,陈某及其家人为刘某交付了部分医疗费。
刘某与陈某及家人协商,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近18万元,但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陈某及其家人共4人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一份带有陈某丈夫张某和儿媳李某签字的事实经过书面材料,以及协商谈话的视频片段。
陈某丈夫张某辩称,其并没有养狗,刘某受伤与摔倒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刘某提交的住院收据中许多费用支出与狗撞倒在地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其余三人也皆同意张某的辩称,且4人对刘某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材料和视频资料存有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事实经过书面材料上签字时,应当知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结合四人在审理过程中的自认,法院认为该份事实经过书面材料真实记录了事发经过,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对其予以采信;但视频录像内容仅为双方谈话的片段,不具有完整性,不予采信。
针对陈某等4人对刘某提交的住院病历、部分用药等存有异议,法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进行该项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住院期间用药均与本次治疗骨折等外伤存在关联”。
法院认为,陈某等4人侵害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陈某等4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张某等4人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共计13万余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通讯员 朱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