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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叉车维修法庭内外叉车惹出来的麻烦

发表于:2024-05-11 11:16:44 来源:蓝莓资讯

都说做事要找对人

尤其是找人帮忙更要看清对象

否则到头来事儿没有办成

自己还要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厚街的范先生就是这样

车辆被交警暂扣保管场

取车时找来路边叉车帮忙

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叉出来

叉车过程中

车辆突然掉落还殃及其他车辆

结果车子没有取出来

反倒惹上了更大的麻烦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

法 官 说 法

嘉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毛宇翔法官

一次路边找人帮忙,范先生的爱车不仅二次受损,自己还要承担4万多元的损失;而叉车司机韩某同样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这场意外,可以说是个两败俱伤的结果。试想,如果当时范先生家人在请叉车司机时能核实一下对方资质,而韩某也不要冒然帮工,后面一系列的意外可能就不会发生,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

那么,

在本案件当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下面一起来关注!

法官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范先生虽然主张韩某有收取搬运费,但是并未提交任何付费证据,汪女士及4S店工作人员均对案涉车辆维修事宜存在利益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两人的单方陈述认定韩某收取了搬运费。所以原告范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被告韩某搬运车辆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

主持人

主持人:在庭审当中,原告范先生和被告韩某之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就是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义务帮工的关系?那么,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有一些什么样的不同呢?

毛宇翔法官:简单的来说,委托合同关系是专业人做专业事,而义务帮工关系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帮忙,那么,在责任划分上呢,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一旦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的时候,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是要尽到一切合理的注意,义务帮工人呢,只是要求没有重大的过失或者故意就可以了,在这个案件中韩某虽然被法庭认定为是义务帮工人,但是为什么他要承担责任呢?是因为使用叉车搬运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而这种是需要专业有资质的人士来完成的,而韩某自身是没有这样的资质的,因此,其对范先生进行帮工是具有明显的过错。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最后是韩某要为他的行为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那么,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比例又是怎么样来确定的呢?

毛宇翔法官:在这个案件中韩某的帮工行为其实是最先是基于范先生这一方的请求,范先生他们理应能够发觉到韩某只是一个普通的木业公司的叉车司机,其实不应当具备用叉车搬运车辆,这种专业的技术能力的,而且同时范先生这一方是有4S店工作人员在陪伴的,那么,4S店的工作人员理应对这个事情,车辆如何取出,能够提供一个完善的合理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庭认为,范先生这一方的过错应该相对更大一些。

主持人:那么,对于这个案例所引发的帮工与被帮工之间的纠纷,通过这个案例,你觉得能够给大家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

毛宇翔法官:我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帮工或者接受别人的帮工的时候,需要我们尽到一个更多的审慎义务,比方说帮忙搬重物的这个人,他可能自身有非常严重的腰伤,双方可能都知道这个情况,或者说帮忙人是一个年纪比较大的人,甚至更夸张一点的说,帮忙的人本身是一个孕妇,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说我搬重物的时候仍然找这样的人帮忙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再比如说,一些涉及到用电或者高空作业的情况下,本身帮工人不具备这样的资质的时候,双方都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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